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
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鉴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瑞丰
银行”
)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(以下简称“本次发行”),根据《公
司法》
《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》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
《上海证券交易
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及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
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瑞丰银行的独立董事,基于独立客观
的立场,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,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材料,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
证分析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经核查,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
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、融资规划、财务状况、资金需求等情况,充
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,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、数量
和标准的适当性,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、依据、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,本次发行
方式的可行性,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、合理性,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
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事项,论证分析切实、详尽,符合公司
实际情况,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因此,我们同意《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
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》,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
东大会审议。
(以下无正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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